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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袭警 怕又是哗众取宠!

记者袭警 怕又是哗众取宠!

女记者不满民警执法 猛踢警察腿被判拘役半年

先看原文再说.

  “刘某原是某电视台的一名女记者”和新闻开始以陈述句的形式表述的“刘某是电视台的一名女记者”相比,多了一个“原”字。也就是说,她有可能已经不再是记者了。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有血性没有客观性,的确很难说是合格的!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记者职业除了人们常常强调的危险性之外,本身还要有相当的理性和客观性,这样才能成功地完成采访任务.没有理性,过深地介入事件争端,只会因记者的身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压力;没有客观性,就没有正确看待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往往会丢掉新闻创作中的主动权和主体地位。但是记者也是普通人,文中并没有描述这位"原"女记者的工作状况和处理这件事情的经过,仅对该记者在冲突中的言行,特别是肢体行为进行了着力描述!一个原字让人琢磨不出来,是事出以后被用人单位请辞了还是因为辞了职受了刺激之后的过激行为?从文中指她“投诉此事”看,也不明白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一个“原”字,特别是原记者的身份,模糊得让人搞不清出了什么事儿!好奇的网友们因为模糊总想看清楚些。

[ 本帖最后由 美得冒泡泡 于 2008-6-11 11:15 编辑 ]
  后来明白是女的打了男的。一般女打男,如果打出事儿了,都会在传得特别快,因为女性的先天条件放在那儿,那是轻量级与重量的冲突,结果却恰恰相反,难道不引人眼球吗?再看,当记者要求总是身体比较好,不然很难扛动那些活儿的,可是据说警察现在也应该是好身体,特别是北京的警察,担负着保卫奥运安全的重任,站在大街上,从外到内都得有精神气,都得应付得了繁重而严格的奥运大阅兵吧?

  两身体好的呆一块儿,动起手来,本是难测输赢。但是一位身体的女性攻击一位身体好的男性,女性也架不住经过专业训练的男性吧?虽然警察没有或者不能还手,但是躲闪之功还是有的吧?可是警察就是伤着了,还有医学鉴证!的确为新闻的吸引力又加了分!

   想来想去,都觉得中国人身体好了,但是思想素质还得提高,光有外表蒙人不行吧?

[ 本帖最后由 美得冒泡泡 于 2008-6-11 11:15 编辑 ]
还有更可笑的“增援的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此事”,不知道来了几位增援呀?装备齐全先进的警察叔叔要几个人可以对付一个“原”女记者呢?

  请注意,此前,此女性还没有被定为女疯子!以后是不是会随时成为疯子也不清楚。

  “当警察将刘某带上警车时,极度不满的她踢了黄某腿部一脚。”--上了警车的“原”女记者,猜想应该是被强制上车的吧?因为她极度不满呀!据新闻所表,这一脚所致,尽管“后经鉴定,黄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却是她为自己六个月的刑期及纪录种下祸根,”--因此终要获刑!

  “轻微伤”是一专业术语,但不知道是哪家做的鉴定呀?如此涉及执法单位的案件一定要小心看呀,如果是法院,那就是二哥审大哥的案子,合适吗?如果是公安局本身专业部门,(我并不质疑其业务水平)还是自家人来处理这事儿合适吗?在这类案子上,我们国家是程序法缺位,还是压根就被忽略呢?

  最后,文中指出,此女被定为“在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们要把此女归到哪一类呢?

  新闻以忽悠人的标题叫什么“女记者”如何如何,其实就是一个中国民间所谓失心的女人做了一桩她就要做的事情而已,值得咱们警察如此大动干戈吗?值得新闻界那么努力地挖新闻吗?

  不管是什么事儿,叫那些记者一忽悠就有点击率就来了,就这样来了。
  没办法,我也看了,还是多遍!

[ 本帖最后由 美得冒泡泡 于 2008-6-11 11:16 编辑 ]
真没劲,怎么我也点开看了呢?

唉,看得还仔细!俗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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